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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欠债人联系不上欠债人无力偿还借款人利益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22-11-04编辑:[admin]阅读()
网络上有句流行语叫:“欠钱的是大爷。”这话糙是糙了点,但却是当今社会部分人的真实写照。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不知从何时开始,不借钱成了“不讲情分”,借了钱喊人还钱“道德绑架”,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被别人借走,想要对方还个钱还得各种不停催促,结果催来催去欠债人安稳不动如泰山,借钱人资金周转不灵反而被拖得直上火,这是什么道理?
有时候碰到那种就是不还钱的“老赖”,再怎么上火也没用,借给对方的钱比较少,比如说几十块三五百,那便只能自认倒霉,就当花钱看清一个人;但如果借的钱比较多,就必须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有一些人早已学会了“老赖”的精髓,一旦碰到债主去法院起诉,他们就会用两招来躲避债务,一为“消失”,让债主压根找不到人;二为转移财产,总之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转走,自己一分钱不留,这样就没有可执行还款的财产。
当欠债人欠下了大笔钱财,却始终不愿还钱的时候,债主终于忍无可忍选择去法院进行起诉,结果突然发现失去了欠债人的联系方式,这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的被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了具体要求:“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欠债人选择在欠款后逃跑,换掉了手机号码,搬离了原先的住所,甚至换了一份工作,那么债主就无法明确被告的信息,只能确定被告的姓名、性别,无法确定被搞得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将无法对被告进行起诉,法院传票也无法传到被告手中。
首先找一个靠谱的律师进行委托。《律师法》有相关规定,当律师受委托后,凭借职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师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也就是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是可以通过正当手段去调取被告的个人信息的。
如果是那种刻意躲藏起来的欠债人,正常情况下律师难以通过正当手段找到其下落,那么债主也可以做出第二种选择,那就是向法院申报“失踪人”。“失踪人”必须是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的,在确定失去下落的欠款人为“失踪人”之后,他所欠的税款、债务等,均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物中进行抵扣。
上面介绍了两种可以有效避免欠款人不愿还债刻意逃跑的方式,那么如果欠款人没有逃跑,但他直接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给身边的人,或者将个人财产转移到了公司账目上,使得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资产,这该怎么办呢?
毕竟我们作为普通人拥有的能力有限,当欠债人名下的资产被转移后,我们是无法强行清查其所有账目的,但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是可以查到欠债人名下的所有信息的,除了存款外,还有证券、基金、车辆等等,这就是国家单位的力量。
家住广西南宁的李某跟徐某本是一对好朋友,二人都是做生意的,资金都比较雄厚,平日里相处出手也很阔绰豪爽,因此当2019年李某找徐某借款390万用来周转生意时,徐某毫不犹豫就借给了李某。
徐某没想到的是之后李某便像换了个人一样,豪车照样开,高档场所照样出入,但就是不还钱。这个时候徐某才不得不承认自己看走了眼,原来李某竟是个“老赖”。眼看着怎么催李某都没用,自己做生意又急需钱,徐某只能将李某告至西乡塘区法院。
在法院开庭前李某主动同意了还款要求,徐某见状便没有坚持开庭,与李某在庭外和解。徐某没想到自己的好心又一次被李某辜负,庭外和解后李某继续当起了“老赖”,气愤的徐某只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但此时李某早已完成了财产转移,法院的人一调查发现李某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资产,只能无功而返。
但徐某太了解李某了,二人同处在一个生意圈,他经常看到李某出入某高尔夫球场,平常座驾还是一辆“奔驰”汽车,这些线索都被徐某反映给了调查官。
调查官以此为突破口找到了李某在两家高尔夫球场的多次消费记录,费用已经超出了法院对其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官发现李某所开的那辆“奔驰”汽车属于其公司名下,而公司的大股东正是李某。
这下子一切线索已经明了,由于李某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他被依法拘留,同时还签下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他将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进行债务偿还。
这年头欠钱的人的确是花样百出,想办法消失的,想办法转移财产的,一个比一个突破下限。但邪不胜正,纵使这些欠债人有再多的歪门邪道,我们都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找到相应的应对办法,依法讨回我们的资产。所以说碰到老赖千万不要冲动,不要想着自己跟他“拼一把”,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司法的公正,一切都会有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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