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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客观题【刑法】-单项选择题【1117】
发布时间:2022-11-04编辑:[admin]阅读()
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二/58)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1.【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强制侮辱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虽征得夏某的同意,但是17周岁的夏某对摘取自己的身体器官这项承诺是无效的(没有认识、承诺能力)。即便甲将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也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正确,当选。
乙将亲生女儿卖出,获利6万,可以认定乙具有出卖目的,该行为触犯拐卖儿童罪。同时,乙出卖亲生女儿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触犯遗弃罪。二者是想象竞合的关系,择一重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故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构成非法拘禁罪。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吴某挣脱后遭遇交通事故,切断了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吴某的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C项正确,当选。
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丁和朋友只是出于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士,这一行为并不具有性色彩,也不会损伤被害女生的性羞耻心。故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丁和朋友的行为如果致使公共秩序混乱,情节恶劣,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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