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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呈阴性曲靖2男子仍被强制隔离戒毒!
发布时间:2022-11-04编辑:[admin]阅读()
2020年6月1日,师宗县葵山镇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师宗县公安局查获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并督促其到执行地报到,但截至2022年张某某均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到执行地报到。
直至2022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结果虽已呈阴性,但是按照规定,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报到,其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警醒:该案件中,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在这里公安机关警醒所有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和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离开师宗县辖区必须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请假审批后外出,否则将被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和“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一经查获,即使检测结果呈阴性,仍将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7月26日,师宗县公安局漾月派出所在县局禁毒大队的指导下,依法强戒一名不请假外出务工的社区戒毒人员。
2022年1月19日,师宗县漾月街道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师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徐某某于2022年2月18日到师宗县漾月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但之后徐某某于2022年4月14日在未向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前往广西、四川等地务工,擅自离开时间长达98天,直到2022年7月22日回到师宗,后被漾月派出所查获。
经检测结果虽呈阴性,但按照社区戒毒(康复)相关规定,徐某某不假外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目前,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徐某某正接受隔离,待隔离期满后将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年。
警示提醒:社区戒毒协议不是一纸空文,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协议,定期接受检测,外出请假报备,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果以身试法违反协议,必将自食恶果。
关键字词:阴债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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